江南市场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江南果菜市场    日期:2017/9/2 10:50:02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市场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市场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日常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入场销售者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市场经营场所应做到卫生整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五、入场销售者必须与市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六、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七、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入场销售者需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食用农产品相关凭证,并整理粘贴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指导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九、指导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督促销售者定期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用农产品,留存无害化处理、销毁记录。

十一、统一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方便入场销售者落实销售记录制度。

十二、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十三、对市场内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监督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留存记录证据;涉及批发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还要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定期组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定。

十五、定期公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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