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市场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制度

编辑:江南果菜市场    日期:2017/9/5 9:36:29

一、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三、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四、本市场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的标注形式和要求:

(一)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要求

1.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标签应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2.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二)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要求:

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六、市场食品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做好标签、标识的标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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