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食品欺诈与食品安全: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编辑:江南果菜市场    日期:2017/11/18 10:01:50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近一年来,相较于“食品安全”,“食品欺诈”开始频繁跃入公众的视野。那么,什么是食品欺诈?食品欺诈为何要单拎出来,独立于食品安全来讲?我们又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食品欺诈?

  食品欺诈,也被称为有明确经济动机的掺假,即以经济利益驱使的掺假,是为了赚钱而掺杂使假。掺假的一方是在买方或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在食品中进行欺骗性的添加、减少或使用非传统的物质代替食品。

  据了解,根据美国国家食品保护和防御中心主任,明尼苏达州立大学副教授肖恩•肯尼迪(Shaun Kennedy)的一份报告指出,美国零售商店里有高达10%的食品含有一定程度的掺假。每年全球食品和消费品掺假给产业带来的损失有100-150亿美元。

  食品欺诈不能等同于食品安全

  值得玩味的是,在我国,“很多监管者认为食品欺诈与食品安全这两个概念是差不多的。”在近期北京举办的“应对食品掺假的全球共识:预防和控制食品掺假的全球行动”研讨会期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告诉光明网记者。

  “在科学界,我们很清楚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陈君石解释道:“食品安全主要关注食品食源性疾病和食品的污染,大多时候并不是刻意掺假,而食品欺诈是有意的食品犯罪行为。”

  陈君石认为,食品欺诈不能等同于食品安全,但两者是相关的,“比如说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食品欺诈事件,也是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因为它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但是,他同时强调,除了极个别的事件,大部分的食品欺诈事件并不会引起人身健康安全风险,所以并不能够将两者等同看待。

  为何两者不同,但在我国,监管者却将食品欺诈纳入食品安全来监管,如此重视呢?这似乎应基于中国国情进行考量。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时隔近10年,消费者对国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仍然没有信心。陈君石表示,食品欺诈真正主要的危害是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所以,“就这一点来说,中国政府非常重视与应对食品掺假和欺诈”。

由于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食品安全方面近些年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合规的情况越来越多,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安全感。

  今年2月中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全国多省、市相继印发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了突击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

  9月4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召开了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11月2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视频、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的通知》。

  11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转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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